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以及相关会议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复试录取工作,结合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学术标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稳妥完成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科学选拔优秀人才。
2.坚持全面考查原则,注重客观评价,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综合能力的考核。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并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复试录取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协调、组织和落实,相关培养学院具体实施。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办公室、研究生处相关人员任组员的督查小组,全面督查学院复试工作。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管理部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2.负责监督检查复试过程组织、调剂政策执行、招生计划调整、重要信息公开、回避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给予纠正处理并严肃追责。
(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复试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培养学院制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分标准等。《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四)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应由本学科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办事公正、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的在职教师随机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人,并指定组长1名,另配秘书1-2名。复试小组人员名单须提前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五)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督查小组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督查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以及对各类申诉的调查复议等,组长为学院党委书记,学院纪检委员为组员之一。招生复试督查小组人员名单须提前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三、招生计划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上线生源、专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学校将对各学院的招生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学院实际复试(含调剂)人数与录取进展、录取过程规范性等情况对学院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复试(第一志愿报考)
(一)复试形式
2025年常州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方式将采用现场复试方式;具体见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二)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中下旬开始。具体安排可登录我校研究生处官网查看。
(三)复试比例
结合生源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如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专业,则按实际上线人数进行复试)。
(四)复试信息发布
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招生工作栏目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分数线、各专业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等相关信息。
(五)复试资格条件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达到2025年国家一区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的考生。
(六)复试资格审查
各培养学院负责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考生须按照报考学院要求通过指定方式递交审核材料,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对弄虚作假的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七)复试内容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品德、外语听说能力、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等,具体以研究生处官网公布的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为准。
3.加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具体方式以研究处官网公布的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为准。
(八)复试成绩
复试总分200分,由复试科目考试(满分100分)、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其中外语能力测试20分)两部分组成。
复试总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九)复试组织
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所有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保密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身份审核,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五、调剂
学校根据《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关于调剂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调剂基本条件:
1.调剂考生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4.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调剂复试安排详见学校发布的调剂公告.
六、体检
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已录取考生将在开学时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体检,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七、录取
(一)入学总成绩计算
研究生入学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占60%、复试总成绩(百分制)占40%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研究生入学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折合成100分)×60%+复试总成绩(折合成100分)×40%(成绩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录取程序
1.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初试与复试成绩的综合情况,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提出各专业待录取和候补待录取名单,并将名单及复试成绩汇总表报研究生处。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专业的待录取和候补待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如待录取名单中有学生放弃录取资格则从候补待录取名单中顺位录取,拟录取名单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流程上报备案。
3.拟录取名单须经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者,将由校研究生处发放录取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4.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5.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复查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研究生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旦出现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复试小组要坚持集体把关、组长负责制的原则。培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专业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本校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三)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如发现复试工作中有违纪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所涉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
(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生源调剂信息、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工作方案等信息都将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及时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复试管理办法以及拟录取名单将按相关要求上传至“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五)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公布相应的咨询及申诉电话、邮箱等,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培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咨询及申诉电话:0519-88510184,邮箱:yjsc@oa.czu.cn。
十、其他
(一)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每生80元复试费。
(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政治思想道德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四)在复试录取工作中,若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一律按教育部相关法令严肃处理。
(五)考生本人须签写《诚信复试承诺书》,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实守信。
(六)在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七)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处以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等。考生若联系方式有变更,须及时告知研究生处。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政策变化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