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 〔2006〕 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 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 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应突出对专 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考核,本着“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管理与监督推 免生接收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接收推免生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 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 组长,成员由相关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 生接收工作,制定学院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章 推免生接收条件
第五条 接收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 生,并获得所在高校的推免资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素质高,身心健康。
(三)有较强的创新、实践及专业能力。 第四章 推免生接收程序
第六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 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 以下 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注册,按系统要求填报桂林理工大学硕士 推免生招生志愿,并提交相关材料。我校可接收推免生专业以 “推免服务系统”公布为准。
第七条 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 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 收复试的通知。 申请者接到复试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 否同意复试,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推免生录取后,在新生开学时由学校统一安排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 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体检 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条 复试审查
( 一)复试时交验材料:
1.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交复印件;
2.交教务部门盖章的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
3.验其他相关材料(四六级英语证书、各类获奖证书、发 表论文、成果等)原件,交复印件。
(二)若相关部门或学院在推免工作审查中发现推免生有 弄虚作假、违反《桂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得参加复 试。
第十条 专业复试
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 录取。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制定学院 的 复试 工作 实施 细则, 报研 究 生 院 审核,并在接收工作开 始前对外公布。学院组织考生在复试期间进行心理测试,测试 结果供录取时参考使用。
第五章 推免生拟录取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考生录取成绩、思想政治表现、 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学校招 生 工作小组 审核 拟 录取名单, 公 示 7 天。研究生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通过 “ 推免服务系统” 上 报 自 治 区招 生考试 院 审查备案, 未经公示或未在 “ 推 免服务系统” 备案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已获得 录取 资格 的推 免 生, 不得再 报名参加 统考, 否则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列为统考生。
第十四条 已获得录取资格的推免生须在我校规定的研 究生新生报到时间内报到。
第六章 推免生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 学籍;情节严重的考生,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 格。
(二)获得录取资格至资格复查期间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 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符合《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年可享受硕士研究生新生一 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我校接收的本校推免生,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申请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先修研究生课程,参与导师课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如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